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甲○○間九十三年婚字第一五五二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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