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臺、燒錄機貳臺、空白光碟片肆拾陸片、光碟棉套柒拾只、盜版PS2遊戲光碟片伍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7年度偵字第2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燒錄機2臺、空白光碟片46片、光碟棉套70只、盜版PS2遊戲光碟片52片(含員警出於蒐證目的購入的3片,下同),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並遭扣得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燒錄機2臺、空白光碟片46片、光碟棉套70只、盜版PS2遊戲光碟片52片,嗣檢察官偵查後,就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782號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再查,扣案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燒錄機
2臺、空白光碟片46片、光碟棉套70只、盜版PS2遊戲光碟片52片,經核均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又該等物品俱屬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則扣案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燒錄機2臺、空白光碟片46片、光碟棉套70只、盜版PS2遊戲光碟片52片均屬被告所有,供犯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甚明,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