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8號),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97年12月19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米色結晶1包(毛重0.35公克)。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3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屬實,並有各該確定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8號卷第20-21頁、第33頁)。上開扣案之米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4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同上卷第17頁),確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符合規定,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其包裝袋因殘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不易且無實益,爰與第二級毒品整體同視,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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