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嵐珍 (即 王金通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明被繼承人王金通繼承情形之法院(台北地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