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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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權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查報債務人有無呈報或聲請選任清算人,以特定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未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及未陳報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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