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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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許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進 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84,805元及將被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249(應有部分1/18)、297(應有部分1/18)、330地號(應有部分1/18)之土地所有權(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規定,價額應合併計算。查本件系爭不動產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4770號強制執行案件鑑價後,於第3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128,000元、15,000元、2,00
0元,嗣由被告依上開最低拍賣價格以145,000元於特別變賣程序中以債權額抵繳承買,有本院該強制執行案件通知書、應買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72頁),是加計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後,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29,805元(計算式:984,805+128,000+15,000+2,000=1,12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請提出被告許進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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