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相對人 李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協助,爰就前開離婚事件之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考。
,堪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