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