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聲請人 黃陳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徐鴦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徐鴦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26日因失智症,自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張春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黃徐鴦業於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