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該案中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案件撤銷改判,受刑人提起上訴中),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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