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政達 即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報酬請求,聲請本院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200萬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97號准許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職權調閱99年度司裁全字第97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之聲請與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