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自字第9號自訴人 歐陽文隆 被告 朱嘉益
張國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提起本件自訴,惟並未依法委任律師而自行提出本件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本院依前揭規定,於106年12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2日送達自訴人之居所(由受僱人收受,補正末日為106年12月29日),並於106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住所(補正末日為107年1月15日)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前揭裁定送達自訴人後,迄今無論自送達自訴人居所或住所起算均已逾7日仍未見自訴人補正,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