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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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告 張寶屏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洪語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堂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惟查原告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5.086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叁佰零柒元【計算式:人民幣477,056元×民國104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5.08600=2,426,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叁仟貳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學妍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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