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 吳志文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柬埔寨國國語翻譯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