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9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請求再審,核其內容係對尚未確定之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之意,應認係提起抗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冠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