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簡巧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秀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簡巧琪│8,200元│PT0000000│108年2月28日││││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