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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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上訴人 陳維賢 上列上訴人與 陳郁青 、 陳郁誠 、 陳郁彬 、 陳郁苓 、 陳郁娟 、陳維明、 李金妹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之聲明,其上訴之利益,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7,85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應徵之上訴費用為79,314元。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