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己○○
3巷10號乙○○丙○○
2巷1號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6,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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