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61號
原   告  陳明楠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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