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0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覆字第55號判決確定。於85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2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