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7號上訴人 劉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上訴人 莊佩卿 訴訟代理人 周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l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佰貳拾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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