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邱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謝秀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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