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4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