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34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黃常山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520,100元,而原告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73,367元(計算式:520,100元×1/3=173,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建宇附表:
編號項目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52,100元2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使用權468,000元說明:1.編號1之價額,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民國112年9月20日高市稽左房字第1128060124號函檢附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之課稅現值計算。2.編號2之價額,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2年11月1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260024140號函載稱:黃常山承租面積約135平方公尺,現租期訖日為116年12月31日,現契約月租金9,000元等語,則計算自112年9月1日原告起訴日至116年12月31日租約屆至日之租賃使用權價額為468,000元(計算式:9,000元×52月=468,000元)。3.以上合計遺產價額為520,100元(計算式:52,100元+468,000元=5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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