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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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5226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6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186561、00000000、852260、852261、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Y287128、0000000、0000000、0000000、Y007777、0000
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