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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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景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涂靖安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苗簡字第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