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陳冠翔

相對人 鄧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5號假扣押裁定,其中債權人陳冠翔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陳冠翔聲請撤銷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部分,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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