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17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桂豎 、 蔡宜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六紙,五紙係由相對人周桂豎簽發〈需繳納聲請費750元〉,一紙由相對人周桂豎、蔡宜蓁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750元〉,就該六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