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18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思穎王佳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兩紙,其中一紙係由相對人陳思穎、王佳洲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1,500元〉,一紙由相對人陳思穎簽發〈需繳納聲請費750元〉,就該兩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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