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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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AB000-H108242)
(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