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秀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債務人黃秀琴於民國97年11月還款新臺幣25,000元,則貴公司抵充97年11月後之利息依據(97年11月還款時,尚未發生之利息,不能抵充)。
二、債務人黃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