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64號債權人 陳祺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念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正。
二、提供債務人楊念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