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浚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良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松虎~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許武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張一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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