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吳芊逸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被告 黃楊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莉婷 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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