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陳壢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應補繳46,634元之第一審裁判費,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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