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9號抗告人城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熊翠芬 上列抗告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應徵收裁判費之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