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俊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家事聲請狀上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