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錦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曹宗鼎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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