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謝建成 代理人 吳汶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胡釋云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日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65-NY-0000000至65-NY-0000000普通股172張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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