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蔡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