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劉名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正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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