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42號原告 陳謝秀春 被告 陳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56年9月7日結婚,嗣被告於62年
9月5日從臺北市○○區○○路兩造共同住處離家出走,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消息,伊與子女都不知道被告的下落等語。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兩造最後共同住所地及離婚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