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玉蕊
姚宗延 被告 羅民誠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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