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黃禎宏 被告 許致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84號,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