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林東 村被告 林李錦月 被告林 李桂女 被告 林俊成 被告 林聖蒨 被告 林芬儀 被告 林東祿 被告 林東壽 被告 林錦裡 被告 林錦蓉 被告 林錦絨 被告 林錦好 被告 林錦緞 被告 林黃金瑞 訴訟代理人 彭學聖 被告 林東榮 被告 林紀華 被告 林麗華 被告 林美華 被告 李劉幸 被告 林富華 被告 林富美 被告 黃碩文 被告 黃惠文 被告 黃立文 被告鄭 黃愛玲 ChengHuangAI-Ling被告林 黃愛瑩 被告 陳美蓉 被告 藍榮修 被告 蘇淑美 被告 藍天祥 被告 藍天均 被告 藍雅華 被告 李藍麗蓉 被告 徐藍麗英 被告 吳永智 被告 吳永健 被告 吳聖蕙 被告 謝瑛珊 被告 李榮紋 被告林 李銀娟 被告 李銀容 被告 李榮浩 被告 李榮財 被告 李榮恭 被告 李銀悅 被告 李銀粉 被告 李榮桔 被告 李銀茸 被告 李銀真 被告 李銀桂 被告 李銀勉 被告 林恭正 被告 林玉秀 被告 柯惠美 被告 唐錦慧 兼上之訴訟代理人 董麗貞 被告 郭士傑 被告 藍佩君 被告 陳德崙 被告 陳德仁 被告洪 陳秀娥 被告 陳秀美 被告 陳秀麗 被告 張芳欣 被告 張芳惠 被告 董延洋 被告 董麗淑 被告 董麗惠 被告 林金選 被告 林戴水月 被告 駱戴春月 被告 張榮祥 被告 藍明玲 被告 蘇榮祥 被告 蘇榮裕 被告許 蘇美智 被告汪 蘇美珍 被告 蘇美卿 被告 李宜霖 被告 李亭萱 被告 林大偉 被告 林大誠 被告 林君兒 被告 林佳兒 被告 林雅惠 被告 林雅欣 被告 李威霆 被告 黃彥超 被告 黃仲民 被告 戴浩志 被告 戴浩平 被告 戴佳信 被告 戴寧 被告 戴主安 被告 戴仲仁 被告 戴才詠 被告 戴秀真 被告 李怡樺 被告 藍悅綺 被告 藍儀屏 被告 張釗爗 被告 張嘉嘉 被告 邱宏昌 被告 邱宏俊 被告 藍葉秀麗藍榮治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藍雅新 即藍榮治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藍雅絹 即藍榮治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藍祥賓 即藍榮治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 林阮妙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周慶順 律師即 林東家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林英良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5款、第256條、第2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7日具狀追加 余長春 、黃碩文、黃惠文、黃立文、鄭黃愛玲、 林黃愛瑩 、陳美蓉、蘇 鄭淑蓉林晉右林怡佳 、吳永智、吳永健、吳聖蕙、 林境寬林怡君林俞夆林俞秀林建廷 、林玉秀、柯惠美、 柯惠敏 、郭士傑、藍佩君、陳德崙、陳德仁、 洪陳秀娥 、陳秀美、陳秀麗、張芳欣、張榮祥、藍明玲、 藍榮祥 、蘇榮裕、 許蘇美智汪蘇美珍 、蘇美卿、林大偉、林大誠、林君兒、林佳兒、林雅惠、林雅欣、戴浩平、戴佳信、戴寧、藍悅綺、藍儀屏、張釗爗、張嘉嘉、邱宏昌、邱宏俊為被告(見本院卷二),嗣於109年5月29日具狀追加張芳惠為被告(見本院卷四第11頁),復於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因被告林俞夆、林俞秀、林建廷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而當庭撤回對林俞夆、林俞秀、林建廷之請求(見本院卷四第44頁反面、第46頁),再於111年1月3日具狀追加 林阮妙之 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林東家即 林凌峯 之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為被告,並撤回對余長春、林晉右、林怡佳、林境寬、林怡君之請求(見本院卷四第171至第182頁),於111年1月7日追加戴浩志為被告、撤回對柯惠敏之起訴(見本院卷五第109至112頁),又因被告 藍榮雄 於111年5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藍天祥、藍天均、藍雅華、蘇淑美,原告於111年7月8日具狀追加藍天祥、藍天均、藍雅華、蘇淑美為被告(見本院卷五第196至208頁),嗣被告 蘇鄭淑容 、藍榮治、 林東福 分別於111年9月3日、111年9月17日、111年12月12日死亡,原告因此具狀撤回對蘇鄭淑容、藍榮治、林東福之起訴,並追加藍榮治之繼承人藍葉秀麗、藍雅新、藍雅絹、藍祥賓為被告,追加林東福之繼承人 林李桂女 、林俊成、林聖蒨、林芬儀為被告。
原告前揭歷次追加及撤回被告之部分,依前揭規定,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坐落於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地籍重測而變更土地標示,原告於111年12月26日具狀變更,另於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撤回原起訴聲明中關於所有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核原告所為上述之變更,僅係就遺產標示所為之陳述不同,其訴訟標的仍屬相同,亦即請求就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核此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併予敘明。
二、被告等人除林聖蒨、李榮財、李銀悅外,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英良於民國(下同)46年3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法定之代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林英良並無以遺囑限定系爭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變價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林聖蒨、李銀悅、李榮財於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就原告之請求未為陳述或答辯。
㈡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阮妙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然具狀表示已就被繼承人林阮妙所遺遺產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分之1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同意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㈢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林東家(即林凌峯)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表示同意分割系爭遺產,惟原告原主張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對兩造實益不大,基於紛爭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之要求,藉本件訴訟解消兩造共有關係,為最符合兩造之利益,因系爭遺產共有人人數眾多,如原物分割,所分得面積微小,不利土地之管理及使用收益,故主張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系爭遺產較為妥適等語。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英良於46年3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代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林英良並無以遺囑限定系爭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曾到庭之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又被告林聖蒨、李銀悅、李榮財於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就原告之請求未為陳述或答辯;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阮妙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表示同意分割系爭遺產;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林東家(即林凌峯)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表示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系爭遺產較為妥適等語;其餘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系爭遺產,兩造於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以變價分割,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經被告林聖蒨、李銀悅、李榮財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未為陳述或答辯,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阮妙之遺產管理人、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林東家(即林凌峯)之遺產管理人均具狀表示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系爭遺產,其餘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就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英良之繼承人人數眾多,若就所遺土地即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以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勢必造成共有人數眾多而難以利用發展,且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阮妙之遺產管理人、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林東家(即林凌峯)之遺產管理人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顯見渠等均無意與其餘繼承人以分別共有方式就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土地維持共有關係,而變價分割方式可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使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應有利於各共有人,且共有人如欲取得該不動產者,亦可透過優先承買權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對各共有人並無不利益,是本院認採行變價分割方式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得款項,應屬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英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為有理由,並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一:被繼承人林英良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4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5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6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7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8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9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0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林李桂女1/4682林俊成1/4683林聖蒨1/4684林芬儀1/4685林東祿1/1176林東壽1/1177林錦裡1/1178林錦蓉1/1179林錦絨1/11710林錦好1/11711林錦緞1/11712吳永智1/35113吳永健1/35114吳聖蕙1/35115許芳瑞律師即林阮妙之遺產管理人2/9116林黃金瑞2/9117周慶順律師即林東家之遺產管理人2/9118林東榮2/9119林紀華2/9120林麗華2/9121林美華2/9122 林東村 1/2623林富華1/2624林富美1/2625林恭正1/2626蘇榮祥4/71527蘇榮裕4/71528許蘇美智4/71529汪蘇美珍4/71530蘇美卿4/71531唐錦慧4/14332林玉秀4/100133林大偉4/100134林大誠4/100135林君兒4/100136林佳兒4/100137林雅惠4/100138林雅欣4/100139董延洋4/71540董麗淑4/71541董麗貞8/71542董麗惠4/71543郭士傑4/14344戴主安1/100145戴仲仁1/100146戴浩志1/100147戴浩平1/100148林金選2/300349戴才詠2/300350戴秀真2/300351戴佳信1/100152戴寧1/100153黃彥超2/300354黃仲民2/300355邱宏昌1/300356邱宏俊1/300357林戴水月2/100158駱戴春月2/100159謝瑛珊1/52060李宜霖1/52061李亭萱1/52062李威霆1/52063李怡樺1/52064李榮紋1/10465 林李銀娟 1/10466李銀容1/10467李榮浩1/13068李榮財1/13069李榮恭1/13070李銀悅1/13071李銀粉1/13072李劉幸1/15673李榮桔1/15674李銀茸1/15675李銀真1/15676李銀桂1/15677李銀勉1/15678林李錦月1/2679陳美蓉1/26080藍明玲1/26081藍佩君1/26082藍悅綺1/52083藍儀屏1/52084張榮祥1/78085張釗爗1/78086張嘉嘉1/78087藍榮修1/5288蘇淑美1/20889藍天祥1/20890藍天均1/20891藍雅華1/20892藍葉秀麗1/20893藍雅新1/20894藍雅絹1/20895藍祥賓1/20896陳德崙1/26097陳德仁1/26098洪陳秀娥1/26099陳秀美1/260100陳秀麗1/260101李藍麗蓉1/52102柯惠美1/52103徐藍麗英1/52104黃碩文1/39105黃惠文1/39106黃立文1/39107鄭黃愛玲1/39108林黃愛瑩1/39109張芳欣1/78110張芳惠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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