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債權人 許修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笠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其餘可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名稱,無法確認是否債權人許修豪與債務人呂笠安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