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做人處事本應深思熟慮,僅因細故即任意以言詞恐嚇,且被告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難認有何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惟參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3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5月2日晚上7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路建國夜市內,因債務糾紛,夥同少年吳○豪、黃○輝、陳○中(年籍均詳卷),將乙○○圍住(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基於恐嚇之犯意,向乙○○恫嚇稱:「跟吳○豪去做粗工,不去的話就打斷你的腿」等語,使乙○○心生畏懼。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在警、偵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與證人吳○豪於警詢之證述相符,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檢察官姜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