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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