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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