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